一、项目名称
天津子牙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入围项目
二、比选项目基本情况
子牙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入围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法律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一)服务要求
1.乙方指派律师到甲方的办公场所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场所提供本协议服务内容所规定的各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高效优质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相关材料及甲方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有关事项、材料和商业秘密;
4.甲方可通过口头、书面、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乙方发出工作委托,乙方以解答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工作会议等方式提供服务。
5.乙方提供的服务与合同所示内容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1.代理甲方委托的诉讼和仲裁案件;
2.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3.提供甲方所需的法律咨询;
(三)工作方式
1.采购人可通过口头、书面、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投标人工作,律师以解答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工作会议等方式提供服务。
2.采购人需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将提前24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约定。若遇投标人指派的法律顾问因出庭、出差等原因不能处理当日事务的,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方可指派其他法律顾问进行临时处理。
(四)投标人义务
1.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优质服务;能够保障服务团队负责人和派驻律师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能够保障派驻律师的稳定。
2.投标人为本项目设立稳定的专业队伍,项目队伍的负责人应为供应商组成人员。项目队伍应选择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核心专业人员,同时确定本项目队伍的联络人,与采购人紧密对接。项目队伍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3.投标人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
4.按照与采购人共同商定的工作进度安排和实际需要,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但因法律顾问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推迟或延误除外。
5.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及期满后的合理期限内,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采购人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对为采购人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采购人保密的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应当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实物或法律文件予以妥善保管。
(五)甲、乙方责任要求
1.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和材料。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隐瞒、欺骗、重大遗漏和误导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高效优质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相关材料及甲方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有关事项、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所报价格为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所有需求并提供优质服务的最终优惠价格。
(二)时间、地点要求
1.服务期限:3年。
2.合同签订期限:签订合同1年后且考核合格,续签合同。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最高费率
最高费率报价按照不高于标准的85%的优惠标准计收(诉讼类业务、一般法律尽调类业务统一报折扣)其中:
1.诉讼类业务:参照《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进行计价(见附件1);
2.一般法律尽调类业务:参照以下进行计价:
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中开展投资融资、债权类资产收购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谈判、起草相关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尽调报告等,按照以下所涉尽调标的户/额(P)作为控制价,最终以确定的折扣率为结算依据:
(1)P<500万元,原则上以3万元作为控制价;
(2)500万元≤P<1000万元,以3.25万元+(P*0.6‰)为控制价;
(3)1000万元≤P<5000万元,以3.5万元+(P*0.5‰)为控制价;
(4)5000万元≤P≤10000万元,以3.5万元+(P*0.45‰) 为控制价;
(5)P>10000万元,以3.5万元+(P*0.25‰)为控制价,原则上结算价不超过10万元。
3.如涉及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特殊业务,需结合具体业务的难易程度,另行确定最终价格。
(四)付款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由司法机关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B.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投标人须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无经营异常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六、开标时间地点
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5年 1月23日至2025年01月26日。有意向的单位可联系集团公司风控法务部报名并获取比选文件。
本项目比选将于2025年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天津子牙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道9号)712会议室举行。
七、业务咨询
招标单位(比选单位):天津子牙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集团公司风控法务部
联系电话:022-60972302-8203
2025年01月23日